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责任的扣除
1.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权从其纳税总额中扣除根据本法第18条规定确定的所有捐赠、礼品和有权扣除的捐款所对应的扣除基数,适用以下比例的结果。
基本扣除额不超过 250 欧元,扣除比例为 80 %。
剩余扣除依据 - 40 %
如果在前两个纳税期中,对同一实体的捐赠、馈赠或有扣除权的捐助的金额均等于或大于上一年的金额,则对同一实体的扣除基数超过 250 欧元时,适用的扣除比例为 45%。
2. 这项扣除的基数应根据11月28日第35/2006号法律第69条规定的限额来计算,该法律涉及个人所得税,并对企业所得税、非居民所得税和财富税法律进行了部分修订。